上海市养老机构与服务要求

桂诊 839 2024-05-28 21:52:27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 养老机构的设立和登记

第三条

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海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分为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合法的场地和建筑,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2. 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床位、卫生间、洗浴设施等;

3. 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养老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1. 饮食、起居、生活照料等基本生活服务;

2. 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健康服务;

3. 文化娱乐、精神关怀等心理服务;

4. 社会交往、社区融合等社会服务。

第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费和补贴

第十条

养老机构的资费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社会各界和老年人本人有权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海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安全。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上海市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更加规范和有力的管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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